省消防总队、各市(区)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必须警务公开,并遵守下列程序和规则: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叁)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设计;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黑料社区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防爆设计;
(十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它内容。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分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实行叁级审核管理:
(一)国家和省级建筑工程项目、35层(广州、深圳市5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8000尘2以上的建筑、地下建筑、投资额5亿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和跨市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及所属县(市、区)重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叁)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股)负责本地区一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一)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并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图、易燃易爆工程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提交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提交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二)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建筑施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黑料社区等设计图);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叁)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领取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黑料社区、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一套;
3、提交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产物审核报批表》(一式叁份),同时提交消防产物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及消防产物生产许可证或在我省销售使用的备案证书。
(四)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对消防设计的施工进行检查,重点工程不少于二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查验;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物在安装前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物进行抽样检验。
(五)申报验收的条件
1、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其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物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审核实行分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各级建审部门建审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按建筑、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分工审核;建审人员在4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防火、消防工程和装修工程分项进行审核。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为同意。
(叁)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五)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